持续推进对外开放 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最新公布的对外开放措施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
本报记者近日就银行业保险业最新公布的对外开放措施采访了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该发言人表示,银保监会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提升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近日研究发布了7项对外开放新政策措施。
一、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保监会将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加强与相关外资金融机构主动接触,持续鼓励和引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做好引进外资工作。
二、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我国资管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巨大,现有资管机构难以完全满足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市场需求。包括理财子公司在内的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机构,与国际先进资管机构相比,多数成立时间较短、经验较少。目前,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与外资先进资管机构以业务合作为主,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管业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有利于发挥中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同时,现有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子公司可以与其参股的外方理财公司形成互补,适度错位发展。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在试点过程中,银保监会将更加注重监管的专业性、审慎性、稳定性,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引导机构合规稳健发展,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三、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而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继续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
四、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国务院批准开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试点以来,已设立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积极开展境内外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对活跃我国金融市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世界排名靠前的五大货币经纪公司均通过合资方式参与设立了我国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
进一步提高货币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方股东的经营管理优势,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经营效率,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银保监会积极支持现有货币经纪公司的中外资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外资股比。同时,在综合评估新设货币经纪公司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外资新设货币经纪公司。
五、缩短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至2020年
2019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将原来规定2021年取消外资寿险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并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及时落实规定。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六、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开放措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银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要求,加强股东资质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合规要求,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七、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目前,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外资保险公司需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大部分《财富》世界500强的外国保险公司都已进入中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营业机构,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银保监会将立即启动相关法规修改,完成后即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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