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青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以来,张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统资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公司,在相关公司均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张某等人通过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公众大肆宣传公司名下有电动汽车、房地产开发等生产经营项目,以骗取公众对公司经济实力的信任,同时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入股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多地开设统资联连锁超市作为投单点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张某等人推出的股权投资分红模式为:投资第一股3000元、从第二股开始每股2400元,每股每周三分红100元,共分红48周,并赠送统资联连锁超市购物卡。
2016年1月,被告人熊青磊加盟统资联连锁超市,注册成立了安义县统资联百货连锁超市。熊青磊通过分发宣传图册、播放宣传影片、利用网络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镇江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统资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公司的经济实力和高额投资回报,以吸引公众投资。截至2017年2月21日,熊青磊以投资入股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邹某、张某等人,非法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551.7907万元,均全部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或者由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银行账户。熊青磊则根据张某等人制订的股权投资分红模式,以其吸收的公众资金的金额和集资参与人在安义县统资联百货连锁超市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共计获得提成28万元。以上非法吸收的551.7907万元资金,除已通过每周三分红的形式返还给各集资参与人共计234.2424万元外,上述60名集资参与人共计损失投资本金317.5483万元无法收回。
法律认定
熊青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其开设的安义县统资联百货连锁超市,通过分发宣传图册、利用网络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入股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查处
熊青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熊青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作案手段
(1)虚假宣传:在公司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大肆宣传公司名下有电动汽车、房地产开发等生产经营项目。
(2)以投资入股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署《加盟协议》投资统资联连锁超市,投资后每周获取高额分红收益,并赠送超市积分。
(3)利用网络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
(4)利用超市实体骗取公众对公司经济实力的信任。
案件警示
对高息“诱惑”不动心。
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张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