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左右,于某某先后成立沈阳帝杰营销有限公司、沈阳帝杰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杰公司),并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05年至案发在于某某经营的帝杰公司等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公司财务等工作,案发时任沈阳万通源商贸公司副总经理、万通公司副总裁。
于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帝杰公司以销售产品配送消费者相应股权等方式进行经营,并向多个省、市消费者及加盟商宣传购买该公司产品可以获赠股票成为该公司股东,后陆续通过多家经销商采取以销售产品配送股权或者直接销售股权的方式进行经营,并声称公司已经在美国OTCBB板块上市交易,股票具有巨大升值潜力、会有高额的回报,同时通过缩股将原持有帝杰公司股权的人员转变为万通公司股东等方式,继续以消费者购买产品获赠股票或直接购买该公司股票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并以上述方式,在境内多个省、市通过设立代理经销商,采取以销售产品配送股权或者直接销售股权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截止2012年3月22日,参与购买万通公司股票共计3096人,持有的万通公司股票数量为12446947股,61家代理经销商预收收入共计人民币132948291.93元。
法律认定
王某某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以购买产品可以获赠股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股票上市后会有高额的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案手段
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声称公司已经在美国OTCBB板块上市交易,股票具有巨大升值潜力、会有高额的回报。并在境内多个省、市通过设立代理经销商,采取以销售产品配送股权或者直接销售股权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警示
对于声称股票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公众需提高警惕并慎重考察,非法集资者常常在宣传时会提供“完备”的“股票确认书”、“股票委托书”等文件并辅以高额分红回报让公众信以为真。股票上市行为属于证监会监管范畴,所有股票上市行为,无论境内境外上市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社会公众在参与投资时应树立项目真实、合法优先于丰厚回报的决策原则。(张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