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洗钱犯罪宣传系列之四
发布时间:2018-09-21     作者:     文章来源:   分享到:
远离洗钱犯罪宣传系列之四
——反洗钱的发展历程(国际)
反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把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反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该次会议对于什么是反洗钱这一问题,表现出以下趋向,即把反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不断扩大,并且从把犯罪收益洗为合法收入这一模式扩大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变为某人在赌场的资金(即所谓白钱洗黑)。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钱本身就成为犯罪过程)。3.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即所谓黑钱洗白)。
尽管对反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综合来看,洗钱作为一种犯罪,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作为一项罪名,洗钱罪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通常犯罪收益被称为"脏钱"、"黑钱",所以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就被形象地称为"洗钱"。而"反洗钱"则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胡媛)